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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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余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峻詳、蔡嘉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