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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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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謝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被 告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72,266元【計算 式:稅籍資料所載現值總額×原告權利範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 現值×原告權利範圍=108,484+5,763,782=5,872,266】,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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