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解除讓渡車輛使用協議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蔡佩涵 黃致皓 被 告 林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除讓渡車輛使用協議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之起訴狀、補正狀所記載的訴之聲 明及原因事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39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