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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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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信隆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0,649元,及自 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加計利息給付 ,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5日前之利息為108, 728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3,819,377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9,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利息金額 利息 3,819,377元 112年7月7日 113年2月5日 5% 108,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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