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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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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吳志郎 被 告 蘇婉珺 訴訟代理人 吳家銘 被 告 蘇進煌 江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500元【計算式 :(4,763+3,990+161)平方公尺×1,500元/2)】,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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