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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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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為臺 南市○○區○○○里0鄰○○○0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783,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8.26㎡ 4,300元/㎡ 2分之1 748,759元 2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0號房屋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4,000元) 2分之1 2,000元 3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0號房屋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64,800元) 2分之1 32,400元 合計 783,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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