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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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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 江清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9137號遷讓房 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請求排除該強制執行程序所 有之利益,即為拒絕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 簡調字第407號調解筆錄及其於民國108年7月7日簽立之切結書遷 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 )。經核原告請求排除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應 以系爭房屋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1,300元(系爭房屋113年度課稅現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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