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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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王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音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