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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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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張碧倫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3,196元【r 計算式:6,000,000元+253,196元=6,253,19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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