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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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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鄺定凡 被 告 臺灣銀行永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特定訴之聲明 及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 ,原告雖於113年2月1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送達 證書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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