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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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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抗 告 人 鄺定凡 上列抗告人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5日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 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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