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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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抗 告 人 鄺定凡
上列抗告人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5日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
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