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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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曾玉卿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勳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02,7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