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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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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許文政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 告 王裘綉翠 王元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51,586元【計算式:房屋起造費用2,037,186元+起訴 前之違約金1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原 告起訴時已繳納21,196元,原告尚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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