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楊金雲 被 告 曾胤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 日以112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