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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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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陳筠茲 被 告 邱浩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寄存於官田分駐所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50號卷第 1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112年度 補字第1150號卷第23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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