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林志誠 被 告 蔡友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   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