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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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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郭庭妏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莊榮華、劉奕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並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惟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金額至600 ,000元,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則為6,500元,尚不足1,1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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