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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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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向本院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以 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則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4萬8243元,及其中 83萬3592元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 為止。依首揭說明,上開孳息及違約金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 3年1月14日止之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於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共計1344元,與本金84 萬8243元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84萬9587元(計算式:84萬8243元+13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先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 ,尚需補繳8750元(計算式:925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天數) 年息(%) 延遲利率(%) 給付金額 1 利息 83萬3592元 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14日 (4/366) 13.41% 1222元 違約金 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14日 (4/366) 10% 122元 合計 1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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