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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保留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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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被 告 王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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