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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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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陳佩香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阮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因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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