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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特留分扣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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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里000號之26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被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丁○○ 戊○○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發函命原告於10日 內繳納裁判費並檢附司法規費繳款單及多元化繳費方式說明 等送交原告,原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收受上開函文 及繳費單等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 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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