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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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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1 0,350元{計算式:【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以113年1月26日 南市警○人字第1130050736號函覆被告112年度之收入共1,301,03 5元-原告主張每年應扣除之金額共280,000元(即每月2萬元×12 個月+5月份2萬元+12月份2萬元)】×以60歲退休計被告至少尚得 任職10年=10,210,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936 元,原告 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98,93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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