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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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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邱戊己 法定代理人 邱正中 被 告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彩喬實業有限公司 楊子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821,276元,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 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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