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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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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汪順生 被 告 照會鐵材行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苰瑋 被 告 李黃阿玉 田帆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 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 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其本金10筆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726,348元,加 計如起訴狀債權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至起訴前 1日即113年1月1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253,561元(計算式詳見 附件,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7,979,909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7,979,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224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68,024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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