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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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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 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872,359元,計 算至起訴日即113年1月3日,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數額合計為79, 152,604元(計算式詳見附件,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79,152,604元(計算式:72,872,359元+339,614元=79,152 ,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60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708,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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