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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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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uan Ling Fong 被 告 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195-199頁),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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