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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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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魏宣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本院網 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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