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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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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楊裕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 業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 公告已刊登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鈞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外 網、司法院公報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 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12年6月30日刊登司法院及本院專 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證書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002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00ND00000000-0 1 1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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