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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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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高采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 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 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 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周益萬 107年11月13日 未載 200,000元 CH368601 2 周益萬 107年11月13日 未載 200,000元 CH368602 3 周益萬 108年1月30日 未載 200,000元 CH368612 4 周益萬 107年11月28日 未載 200,000元 CH36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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