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柏翔即豐合企業社 代 理 人 謝碧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 間已於113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 台南分行 豐合企業社 112年7月7日 136,500元 00000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