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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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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黃宜旋即黄春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2年7月1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3年1月18日屆滿,迄 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603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97 00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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