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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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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秀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 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保証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楊順凱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2年6月28日 591,232元 0000000 002 保証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楊順凱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2年6月30日 163,328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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