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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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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唐怡昀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九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 國112年5月18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2年5月18日黏 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1549-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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