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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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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黎勝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 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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