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8年度婚字第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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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長女金鈴(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次女金芸(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一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