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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8年度婚字第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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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長女金鈴(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次女金芸(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一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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