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勞訴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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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 人 甲○○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