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4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即反訴原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十五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