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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7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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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朝代旅館管理顧問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丁○○          乙○○          庚○○          丙○○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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