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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20

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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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身分         丙○○  住嘉              身分         丁○○  住嘉              身分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戊○○邀同被告丙○○、丁○○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 年九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 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 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計算機動調整,本息以一個月為一期,分二百四十期按期 攤還,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 揭約定,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二百七十二萬四千八百十二元,經 原告聲請鈞院強制執行,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七八三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 賣,原告分配受償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四百七十四元(其中本金是一百五十一萬六 千七百四十六元,利息三十六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違約金五萬六千三百零七元 ,利息及違約金均抵充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日止),本金部分尚積欠一百二十 萬八千零六十六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一般貸放支出傳票、撥貸申請書及利率表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七八三0號民事執行事件卷宗。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邀同被告丙○○、丁○○成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二百七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零點三五計算機動調整,本息以一個月為一期,分二百四十期按期攤還,如逾期 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被告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揭約定,本件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二百七十二萬四千八百十二元,經原告聲請鈞院 強制執行,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七八三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原告分配 受償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四百七十四元(其中本金是一百五十一萬六千七百四十六 元,利息三十六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違約金五萬六千三百零七元,利息及違約 金均抵充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日止),本金部分尚積欠一百二十萬八千零六十 六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一 般貸放支出傳票、撥貸申請書及利率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度執 字第七八三0號民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從而,原告依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借款一百二十萬八千零六十六元,及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予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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