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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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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各筆金 額之起算日及所示利率計算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丁○○邀同訴外人蔡文通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向原告分別借得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二萬元、五十九萬五 千元(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分別詳如附 表二編號1、2所示),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前揭借款, 被告丁○○僅清償部分本息,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未果,依兩造所訂約定 書之約定,被告丁○○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丁○○尚欠 如附表一所示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二紙、原告銀行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二張、傳票二張 、原告銀行放款利率表一張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二紙、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 詢單二張、傳票二張、放款利率表一張為證,而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是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又依原告提出由被告丁○○書立之二張借據,所分別約定之借款 金款、期限、利率各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且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即視 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若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本件被告 丁○○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既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予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玲 ~F0 ~T48 附表一: ┌──┬─────────┬─────────┬───┬────────────┐ │編號│ 債權本金(新台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一 │二百九十萬六千三百│自民國87年04月08日│百分之│自民國87年05月09日起至民│ │  │三十四元     │起至清償日止   │八點八│國87年11月08日止,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87年│ │ │ │ │ │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二 │五十七萬九千三百九│自民國87年04月08日│百分之│自民國87年05月09日起至民│ │  │十九元     │起至清償日止   │八點八│國87年11月08日止,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87年│ │ │ │ │ │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三百四十八萬五千七百三十三元                      │ └───────────────────────────────────────┘ 附表二: ┌──┬─────┬────┬────┬──────────┬─────────┐ │編號│原借款本金│約定借款│借款利率│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目前清償(繳息)迄日│ │  │(新台幣) │期間  │(年息) │          │及本金餘額    │ ├──┼─────┼────┼────┼──────────┼─────────┤ │ 一 │二百九十二│ 二十年 │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7年04月08日 │ │  │萬元   │87.01.08│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  │     │-107.01.│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二百九十萬六千三百│ │  │     │ 08  │年率百分│十計算違約金    │三十四元     │ │ │ │ │之一五機│ │ │ │ │ │ │動調整 │ │ │ ├──┼─────┼────┼────┼──────────┼─────────┤ │ 二 │五十九萬五│ 七年 │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7年04月08日 │ │  │千元   │87.01.08│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  │     │-94.01. │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五十七萬九千三百九│ │  │     │ 08  │年率百分│十計算違約金    │十九元     │ │ │ │ │之一五機│ │ │ │ │ │ │動調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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