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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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