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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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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   原   告 許德盛即源盛製材工廠   被   告 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五千零一十元,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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