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6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五號   原   告 穩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木   被   告 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八千八百零八   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今尚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惠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