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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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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兩造於訂購合約書第六條已明文約定如 有任何何糾紛,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 約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 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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