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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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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被   告  陞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金木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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