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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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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被   告  桂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桂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   九年度補字第四一四號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   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法   官 李杭倫 ~B法   官 王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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