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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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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文能                   被   告 乙○○         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被   告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森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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