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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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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豐志              送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   被   告  乙○○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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