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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9

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家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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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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