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4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破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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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資產表之目前價值,並提出資產表中不動產之土地謄本、房屋課稅現值等資
料,及說明聲請人所有之股票是否為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三、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聲請狀所指證十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