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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4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破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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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資產表之目前價值,並提出資產表中不動產之土地謄本、房屋課稅現值等資   料,及說明聲請人所有之股票是否為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三、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聲請狀所指證十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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